原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投标人资格要求中第五项“供应商所投产品品牌需为国内品牌,每家供应商只允许投一个品牌的燃气取暖设备”现变更为“每家供应商只允许投一个品牌的燃气取暖设备”。
原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前附表中品牌要求以“每家供应商只允许投一个品牌的燃气取暖设备”为评审标准。
其他内容不变。
特此通知。
内黄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