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招标投标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河南省招标投标协会。
英文名称:Henan Province Tendering & Bidding Association(英文缩写:HTBA)。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由河南省内从事招标投标及其相关的公共资源交易、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相关专家学者、从业人员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服务与自律管理相结合,促进招标投标行业自律。以为会员、行业和政府服务为根本,积极提供服务、反映诉求;受政府部门委托,协调招标投标工作,规范招标投标行为,为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促进我省招标投标事业的健康发展而努力。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指导单位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河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河南省郑州市。
第二章 党建要求
第六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
第七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场地、经费和人员支持。本单位上级党组织是郑州市金水区南阳街道办事处党工委。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贯彻招标投标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及时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单位实践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意愿和诉求,并提出解决措施建议;
(二)组织开展调查研究,为政府制定有关招标投标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行业发展规划、改革方案等重大决策提供建议;
(三)推进招标投标行业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
(四)为会员、政府及有关单位提供招标投标政策法律、技术经济等方面的咨询;
(五)收集、提供招标投标信息,编辑协会内部交流资料,运营相关信息网络系统,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六)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与招标投标活动相关的业务、管理培训活动,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业务水平;
(七)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开展全省招标投标行业诚信自律评价活动;
(八)组织举办论坛和展览等招标投标业务及行业管理的经验交流活动;
(九)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表彰、宣传全省招标投标优秀单位和先进工作者;
(十)维护会员合法权益,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矛盾和纠纷;
(十一)制定河南省招标投标行业团体标准,研究制定招标投标行规行约、技术标准规范、职业道德准则、业务统计规则和职业标准规范等,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十二)代表河南省招标投标行业,组织开展招标投标国内外交流与合作;
(十三)政府有关部门、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河南省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下列单位,可以申请为本会单位会员:
1、从事招标投标活动的企事业单位;
2、从事公共资源交易的管理机构和服务机构;
3、从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咨询服务机构;
4、从事上述相关领域的社会组织和研究机构。
单位会员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作为代表参加协会的活动。单位会员更换代表,须向本会书面报告,由本会秘书处确认。单位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时,其会员资格需进行相应变更或终止,应由本会秘书处审核,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参加本会;
(三)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颁发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执行本会会员自律规定;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八)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并在本会网站公告。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并在本会网站公告。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法或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分别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暂停行使会员权利、除名等处分,并在本会网站公告。
第五章 党的建设、廉政建设、诚信自律建设
第十六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委、总支、支部。【或者:本会暂不具备组建党组织的条件,经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指导员的途径开展党的工作,待条件成熟时及时建立党组织。】
第十七条 本会严格执行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本单位实行诚信自律承诺制度,主动签署自律承诺书,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对社会承诺事项的兑现。
第十九条 本会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第六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合并、分立和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制定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无记名投票通过,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无记名表决通过。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确定法定代表人;
(四)决定顾问等荣誉、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五)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六)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八)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
(九)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制定本会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一)(三)(四)(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条 本会的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一条 本会实行会长轮值制。
第三十二条 本会负责人每届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会长办公会。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由会长或秘书长提议召开,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会长办公会行使第三十四条(一)、(八)、(九)、(十)、(十一)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会长办公会须经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五条 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长在轮值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提名轮值会长;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六)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八)拟定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九)召集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十)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节 监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三至十一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负责检查监督协会的工作。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九条 监事或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程序;
(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纠正损害协会利益的行为。
第四十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由秘书处保存,并按有关规定向社会通报。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一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行制定章程,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由本会统一管理。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五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八章 人事管理
第五十条 本会按照年轻化、专业化、职业化原则,建立健全各项人事管理制度。
第五十一条 本会工作人员(不含顾问、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年龄不超过60周岁。
第五十二条 本会不断加强工作人员相关专业技术培训学习,努力构建学习型组织。
第九章 信息公开
第五十三条 本会于每年5月31日前,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参加年度检查,并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
(一)本会的基本情况;
(二)本会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情况;
(三)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
(四)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
(五)财务会计报告(慈善类社会团体必须提供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六)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五十四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不得公开。
第十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五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十一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宜。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经 2022年2月21日第三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