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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宁县人民检察院2016年及2017年提前下达装备资金保密设备项目(二标段)二次公告

浏览量:1703  发布时间:2017/6/28 18:47:00

达华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受洛宁县人民检察院委托,就洛宁县人民检察院2016年及2017年提前下达装备资金保密设备项目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现欢迎符合相应条件的供应商参加竞标。  

一、谈判项目名称:洛宁县人民检察院2016年及2017年提前下达装备资金保密设备项目(二标段)  

二、采购代理机构编号:DHLY—2017—056  

三、资金来源及预算金额:专项资金, 50万元。  

四、政府采购政策:  

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是)    采购中小微企业制造的产品(是)  

五、合格供应商除符合《政府采购法》第22条外,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供应商应具有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副本)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其经营范围包含本次采购内容的生产商或经销商。  

2、供应商须提供公告发出之日起的检察机关出具的无行贿犯罪记录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或者从检察机关开通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网”查询下载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不退还。  

3、供应商须提供近半年任意一个月份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资料:主要是指供应商有效期内的税务登记证(供应商提供加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三证合一”营业执照的,视为已提供税务登记证)以及缴纳增值税的凭据。依法免税的竟标人,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  

4、供应商之间不得有隶属关系或为同一母公司,否则其将不被接受。  

七、报名及获取谈判文件时间、地点:2017年6月28日-—6月30日,每日上午8:30至11:30,下午2:30至5: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休息,下同),到洛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四楼服务大厅(永宁大道31号计生委四楼)报名并领取谈判文件。  

谈判文件每份600元,售出不退。  

报名时需携带:法人授权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副本)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须提供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资料,以上证件需携带原件,否则其投标不被接受。  

八、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及谈判开启时间:2017年7月7日9时30分整。  

九、响应文件接收地点:洛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四楼开标室(永宁大道31号计生委四楼)。  

十、本公告已同时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 、河南招标采购综合网、河南省政府采购网、洛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发布。  

十一、联系方式:  

     采购人:洛宁县人民检察院  

     地  址:洛宁县永宁大道 46 号  

     联系人:余女士  

     电  话:0379-64357815  

     代理机构:达华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洛阳市洛龙区学子街与滨河路交叉口天汇中心1806室  

     联 系 人:彭女士  

     电    话:0379-60898285    13783176397  

达华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2017年 6月   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