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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整体迁建项目规划设计(二次)结果公示

浏览量:1930  发布时间:2017/11/21 9:32:00

邓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整体迁建项目规划设计(二次)

结果公示

 

中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受邓州市第三人民医院的委托,就邓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整体迁建项目规划设计(二次)进行公开招标,按规定程序进行了开标、评标,现就本次招标的评标结果公布如下:

一、项目名称及编号: 

   项目名称:邓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整体迁建项目规划设计(二次)

    项目编号:ZTZBDZ(X)-003

二、招标公告媒体及日期:

    2017年10月26日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河南招标采购综合网》、《河南省政府采购网》、《邓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同时发布。

三、评标信息:

评标时间:2017年11月16日上午9:30;

评标地点:邓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

专家姓名:卿笃超,张明丽,段会力,李国强,聂淑霞。

四、评标结果:

根据投标人最终得分,按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结果如下:

第一中标候选人:陕西同济土木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投标报价:1290000元

设计周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历天内完成设计任务

项目负责人:刘红  

第二中标候选人:成都基准方中建设设计有限公司

投标报价:1296000元

设计周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历天内完成设计任务

项目负责人:张玥 

五、本次招标联系事宜:

招标人:邓州市第三人民医院

联系人:张先生

电 话:13937775438

代理机构:中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梁女士

电 话:15224888567

各有关当事人对招标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结果公示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2017年11月20日-2017年11月23日)内,以书面形式同时向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异议(法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相应的书面证明材料,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携带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原件一并提交,逾期未提交或未按照要求提交的异议函的将不予受理。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异议答复不满,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第11号令:2004年8月施行,九部委23号令修改)等规定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书面投诉,未先进行异议的,投诉不予受理。

                                                         

 

 

中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受邓州市第三人民医院的委托,就邓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整体迁建项目规划设计(二次)进行公开招标,按规定程序进行了开标、评标,现就本次招标的评标结果公布如下:

一、项目名称及编号: 

   项目名称:邓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整体迁建项目规划设计(二次)

    项目编号:ZTZBDZ(X)-003

二、招标公告媒体及日期:

    2017年10月26日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河南招标采购综合网》、《河南省政府采购网》、《邓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同时发布。

三、评标信息:

评标时间:2017年11月16日上午9:30;

评标地点:邓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

专家姓名:卿笃超,张明丽,段会力,李国强,聂淑霞。

四、评标结果:

根据投标人最终得分,按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结果如下:

第一中标候选人:陕西同济土木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投标报价:1290000元

设计周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历天内完成设计任务

项目负责人:刘红  

第二中标候选人:成都基准方中建设设计有限公司

投标报价:1296000元

设计周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历天内完成设计任务

项目负责人:张玥 

五、本次招标联系事宜:

招标人:邓州市第三人民医院

联系人:张先生

电 话:13937775438

代理机构:中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梁女士

电 话:15224888567

各有关当事人对招标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结果公示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2017年11月20日-2017年11月23日)内,以书面形式同时向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异议(法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相应的书面证明材料,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携带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原件一并提交,逾期未提交或未按照要求提交的异议函的将不予受理。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异议答复不满,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第11号令:2004年8月施行,九部委23号令修改)等规定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书面投诉,未先进行异议的,投诉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