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编号:中原招标采购(2017)043号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办公大楼节能降噪升级改造工程已由 郑州市中原区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 以 中原招标采购(2017)043号 批准建设,招标人为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招标代理机构为 河南省伟信招标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工程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名称: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办公大楼节能降噪升级改造工程
2.2项目概况: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办公大楼节能降噪升级改造工程。
2.3招标范围:办公大楼节能降噪升级改造工程施工图及清单所包括内容,详见附件。
2.4标段划分:一个标段
2.5计划工期:30天
2.6质量要求:合格
2.7预算金额:798053.95万元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应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定;
3.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1.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1.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3.1.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3.1.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3.2.投标人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3.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或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4.财务状况报告:2014、2015和2016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显示盈利。
3.5.投标人须具有企业注册地或项目所在地检查机关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显示无行贿犯罪记录的方能参与报名;
3.6.投标人自2014年1月1日以来承接过类似项目业绩1(以实际签订合同和中标通知书为准);
3.7. 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 和豫财购[2016]15号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河南省政府采购网(www.hngp.gov.cn)等渠道查询投标人信用记录,信用信息查询的时间期限为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前3年,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单位将被拒绝参与本项目投标;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将同采购文件等资料一同归档保存;
3.8.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 招标文件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17年 6月8日至 2017年6月15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 08 时 30 分至 12 时 00 分,下午 15 时 30 分至 17 时 30 分(北京时间,下同),在郑州市郑东新区正光路22号行署国际广场E座8楼807房间 报名并购买招标文件。
4.2 招标文件售价 300元/份,技术资料费500元/份,售后不退
4.3报名携带资料:
① 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业绩、审计报告、信用记录网页截图。
②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近三个月社保证明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③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④ 企业所在地检察机关出具的无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
以上资料报名时提供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一套。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7年6月29日9:30,地点为郑州市中原区陇海西路299号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二楼会议室。
5.2 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河南省政府采购网》、《郑州市政府采购网》、《中原区政府采购网》、《郑州市财政局网》、《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和《河南招标采购综合网》上公开发布。
7. 联系方式
招标人: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地 址:郑州市中原区陇海西路299号
联系人:朱女士 电 话:0371-67151689
招标代理机构:河南省伟信招标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正光路22号行署国际广场E座8楼
联系人:张先生 电 话:0371-65528298
E-mail:hnwxzx@126.com
八、其他应说明事项: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河南省政府采购网》、《郑州市政府采购网》、《郑州市财政局网》《中原区政府采购网》、《河南招标采购综合网》和《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上发布,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对信任转载信息及由此产生的后果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招 标 人: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代理机构:河南省伟信招标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017年06月08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