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华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受洛宁县人民检察院委托,就洛宁县人民检察院2016年及2017年提前下达装备资金保密设备项目进行公开招标,现欢迎符合相应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一、项目名称:洛宁县人民检察院2016年及2017年提前下达装备资金保密设备项目
二、采购代理机构编号:DHLY—2017—056
三、资金来源及预算金额:专项资金,一标段:45万元,二标段:50万元。
四、采购内容:具体采购内容以招标文件为准
本次采购共分为二个标段:
一标段:
序号
设备名称
数量
单位
1
网络回溯分析设备
1
台
2
计算机病毒预警探针
1
台
3
舆情监测系统
1
套
二标段:
序号
设备/软件名称
数量
1
“检务通”云平台软件
73
2
移动终端
73
3
终端通信网络服务
73
4
维保
1
五、政府采购政策:
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是) 采购中小微企业制造的产品(是) 采购进口产品(否)
六、合格供应商除符合《政府采购法》第22条外,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供应商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副本)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其经营范围包含本次采购内容的生产商或经销商。
2、供应商为代理商或经销商的,须持有生产厂家针对本项目的授权。
3、供应商须提供公告发出之日起的检察机关出具的无行贿犯罪记录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或者从检察机关开通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网”查询下载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不退还。
4、供应商须提供最近一年的经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包括经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和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财务报表附注,即“四表一注”) 。
5、供应商须提供近半年任意一个月份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资料:主要是指供应商有效期内的税务登记证(供应商提供加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三证合一”营业执照的,视为已提供税务登记证)以及缴纳增值税的凭据,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竟标人,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6、供应商之间不得有隶属关系或为同一母公司,否则其将不被接受。
七、报名及获取招标文件时间、地点:2017年6月7日-—6月13日,每日上午8:30至11:30,下午2:30至5: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休息,下同),到洛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四楼服务大厅(永宁大道31号计生委四楼)报名并领取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每份600元,售出不退。
报名时需携带:法人授权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副本)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代理商或经销商需提供所投产品的生产厂家的授权(一标段需提供,二标段不需提供)、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2015年的审计报告;须提供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资料,以上证件需携带原件并留存盖公章的复印件一套,否则其报名不被接受。
八、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2017年6月30日15时整
九、投标文件接收地点:洛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四楼开标室(永宁大道31号计生委四楼)。
十、本公告已同时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 、河南招标采购综合网、河南省政府采购网、洛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发布。
十一、联系方式:
采购人:洛宁县人民检察院
地 址:洛宁县永宁大道 46 号
联系人:余女士
电 话:0379-64357815
代理机构:达华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洛阳市洛龙区学子街与滨河路交叉口天汇中心1806室
联 系 人:彭女士
电 话:0379-60898285 13783176397
达华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2017年 6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