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招标信息 > 招标公告> 正文

巩义市人民法院诉讼执行大厅装备购置项目询价公告

浏览量:1625  发布时间:2017/7/24 11:50:00

 采购编号:巩财询价采购-2017-25

河南恒信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受巩义市人民法院的委托,就巩义市人民法院诉讼执行大厅装备购置项目进行询价采购,欢迎符合相关条件的供应商参加询价。

1. 项目名称及采购编号

    1.1项目名称:巩义市人民法院诉讼执行大厅装备购置项目。

    1.2 采购编号:巩财询价采购-2017-25。

2. 采购项目简要说明

    2.1 采购内容:巩义市人民法院诉讼执行大厅装备购置。

2.2 采购数量:一批。

2.3 采购预算:35.82万元。

2.4 交货安装期:合同签订后15日历天内。

2.5 简要参数描述:庭审信息发布系统1套、庭审信息显示终端5套、审判法庭书记员电脑25台、审判法庭音箱40个、审判法庭移动存储2个、视频会议室无线话筒1套等。(详见询价文件)

2.6 本项目执行促进中小型企业发展政策(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优先采购国货等政府采购政策。

3. 供应商资格要求

 3.1 供应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3.1.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1.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1.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3.1.4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3.1.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3.1.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2 供应商应具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符合本次采购范围。

3.3 供应商为代理商时须提供所投产品生产厂家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书(仅电脑)。

3.4 供应商须提供近3年信用信息查询结果且无不良记录。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响应人信用记录,信用信息查询的时间期限为2014年7月25日至今,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单位将被拒绝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将同采购文件等资料一同归档保存。

3.5其他要求:项目所在地或机构所在地人民检察院开具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查询对象包含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且无不良记录,开具日期为询价公告要求的报名期间内。

3.6本次询价不接受联合体。

4. 询价通知书发售信息

4.1 询价通知书出售时间:2017年7月25日至2017年7月27日,每天上午8:30至12:00,下午15:00至18: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4.2 询价通知书出售地点:河南恒信咨询管理有限公司(郑州市电厂路河南省国家大学科技园(东区)16号楼B座6楼)。

4.3 询价通知书出售方式:现场出售。

4.4 询价通知书售价:人民币300元。

4.5 其他有关事项:供应商购买询价通知书时持法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营业执照)、授权书(供应商为代理商时)、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信用信息查询结果、上年度财务状况报告或者供应商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格式自拟)、近期缴税凭证、社会保险缴纳清单或专用收据等相关证明文件。

购买询价通知书时验原件留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一套并装订成册,法人授权委托书留原件。

5. 询价响应性文件接收信息

5.1 询价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2017年7月31日下午3:00整。

5.2 询价响应文件接收地点:巩义市佰金苑宾馆四楼会议室(新华路37号)。

6. 询价有关信息

6.1 询价时间:同询价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

6.2 询价地点:同询价响应文件接收地点。 

7. 公告发布媒体

本公告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河南招标采购综合网》、《河南省政府采购网》、《郑州市政府采购网》、《巩义市政府采购网》、《河南恒信咨询网》上发布。

8. 本次采购联系事项

采购人:巩义市人民法院

地  址:巩义市杜甫路20号           

联系人:贺先生         

电  话:0371-64595206

采购代理机构:河南恒信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郑州市电厂路河南省国家大学科技园(东区)16号楼B座6楼

联系人:刘先生、庞女士        

电  话:0371-60992507  0371-86688490

巩义市人民法院

2017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