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招标信息 > 中标候选人> 正文

未来之光花园项目E13-07、E13-13、E13-16、E12-32地块陶瓷洁具采购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

浏览量:1957  发布时间:2025/4/10 16:17:00

未来之光花园项目E13-07、E13-13、E13-16、E12-32地块陶瓷洁具采购项目(招标编号:M4101000065001286001)于2025年04月09日在中原招标采购交易平台完成了开标、评标,现就本次招标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如下:
    一、中标候选人信息

第一中标候选人:北京美裕阳光洁具有限公司

投标总报价(不含增值税):3767813.43元

增值税税率:13%

供货周期:按照招标人要求分批次供货,每批次在收到供货通知单后,30日内送至招标人指定位置。

交货地点:根据招标人要求,运至未来之光花园项目施工现场指定位置。

质量要求:产品按照现行标准规范执行,质量验收达到国家合格标准,满足设计要求及行业、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合格率100%。

质保期: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年。

中标候选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

投标总报价(不含增值税):1750301.62元

增值税税率:13%

供货周期:按照招标人要求分批次供货,每批次在收到供货通知单后,30日内送至招标人指定位置。

交货地点:根据招标人要求,运至未来之光花园项目施工现场指定位置。

质量要求:产品按照现行标准规范执行,质量验收达到国家合格标准,满足设计要求及行业、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合格率100%。

质保期: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年。

中标候选人:山东新启航建材有限公司

投标总报价(不含增值税):3300231.00元

增值税税率:13%

供货周期:按照招标人要求分批次供货,每批次在收到供货通知单后,30日内送至招标人指定位置。

交货地点:根据招标人要求,运至未来之光花园项目施工现场指定位置。

质量要求:产品按照现行标准规范执行,质量验收达到国家合格标准,满足设计要求及行业、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合格率100%。

质保期: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年。

二、中标候选人公示发布媒介

本次中标候选人公示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河南招标采购综合网》《中原招采网》上发布。

三、异议和投诉渠道

本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期2025年04月11日09时00分至2025年04月14日17时00分。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次评标结果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异议人对招标人答复不满意的,可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书面投诉。

四、本次招标联系事项

招标人:金驰生活服务(河南)有限公司、郑州超宏生活服务有限公司、郑州超盈生活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郑州市航空港区荆州路与规划领事馆南三路交叉口

联系人:刘先生

电话:0371-56567593

招标代理机构:恒信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郑州市电厂路河南省国家大学科技园(东区)16号楼B座6楼

联系人:王倩倩、李月晓、于留洋、孙国栋、袁芙蓉

电话:0371-55131206、0371-86688491(转615)

邮箱:hxzx04@163.com


附件:所有投标人评分及被否决投标情况一览表

所有投标人评分情况






序号

投标人名称

经济标

技术标

综合标

总得分

1

北京美裕阳光洁具有限公司

39.91

24.00

22.60

86.51

2

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

26.57

24.00

29.60

80.17

3

山东新启航建材有限公司

36.82

15.70

25.60

78.12

4

中宇厨卫股份有限公司

37.11

15.90

17.80

70.81

5

河南迎旭商贸有限公司

38.79

19.40

11.60

69.79

6

广东华艺卫浴实业有限公司

28.62

15.90

20.80

65.32

7

青岛海骊智能卫浴有限公司

35.60

13.70

9.80

59.10

8

浙江凯高卫浴科技有限公司

30.98

15.90

7.80

54.68

9

日丰科技有限公司

28.91

13.70

11.60

54.21

10

河南润祺贸易有限公司

14.69

24.00

13.60

52.29

11

河南富捷实业有限公司

13.03

21.80

1.80

36.63

被否决投标的原因及依据






序号

被否决的投标人名称

原因及依据




1

广州优住家居有限公司

已标价采购清单不符合招标文件第五章“采购清单”规定




2

佛山市高明安华陶瓷洁具有限公司

业绩要求不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 项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