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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桐柏王湾风电场项目风力发电机组及附属设备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浏览量:4276  发布时间:2022/11/21 18:07:00

中金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招标机构”)受浩泰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委托,就河南桐柏王湾风电场项目风力发电机组及附属设备采购项目(招标编号:0773-2240GNOBHWGK4140)进行公开招标采购,现邀请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招标内容在其经营范围内的合格投标人参加本次采购招标。

1. 资金来源:

本项目资金来源于自筹资金。

 

2. 招标范围:

项目名称

货物名称

单机容量

数量

装机

总容量

技术要求

交货

地点

交货时间

河南桐柏王湾风电场项目

风力发电机组设备及相关服务

详见招标文件

详见招标文件

100MW

参见本招标文件下册:技术部分

风电场

指定地点

以排产通知为准

备注:本项目供货范围包含风力发电机组、监控系统、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易耗品及相关技术服务。








3. 合格投标人

3.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正式注册,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风电机组制造企业,注册资金壹亿元(含)以上;

3.2 具有单机容量2000kW及以上风电机组设备的总装能力;

3.3 单机容量2000kW及以上风电机组设备在中国境内有生产、安装并通过240小时试运行的业绩;

3.4  须取得与所投机型型号一致(轮毂高度不限)、国内具备资质的风电设备认证机构出具的设计认证证书;

3.5  所投机型第一台机组到达项目现场前,须取得与所投机型型号一致(包括轮毂高度一致)、国内具备资质的风电设备认证机构出具的设计认证、型式认证报告以及由电网公司认可机构出具的与投标机型相匹配的高/低电压穿越测试报告、电能质量检测报告及其它各类认可性文件。投标机型需具有自动有功、无功控制功能,且满足GB/T19963-2011《风电场接入技术规定》的相关规定;

3.6 具备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良好的财务状况、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

4. 各投标人不得再行分解只投其中的一部分,否则视为非实质性响应,按无效标处理。本次招标不接受代理商和联合体的投标。

5. 公告同时发布在:中国招投标公共服务平台(www.cebpubservice.com)、中金招标有限责任公司(www.chinatendering.com.cn)、协合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www.cnegroup.com)、中国采购与招标网(www.chinabidding.com.cn)、河南招标采购综合网(www.hnzbcg.cn)。

有兴趣的投标人在购买招标文件前请提交下列资历证明文件进行报名,报名时间为:2022年11月21日至2022年11月28日每日9:00-16:00(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报名文件接受电子版,发送至zjzb5001@163.com:  

1)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

2)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4)符合上述3.3项合格投标人业绩要求的风电机组业绩证明文件;

5)符合上述3.4项要求的相关认证证书(扫描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6)签字盖章的保密协议(保密协议格式见附件1)。

6. 有兴趣的合格投标人可从中金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得到进一步的信息和查阅招标文件。

7. 报名合格的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时间、地址、价格要求:

7.1 招标文件购买时间:通过资格审查后另行通知。

7.2 招标文件购买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21号久凌大厦南楼15层。

7.3 本招标文件售价为30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

7.4 招标机构同时提供电子版的招标文件,如电子版与纸质文件有差异,以纸质招标文件为准。如果投标人未直接从招标机构处获得招标文件,则招标机构不对招标文件及补遗书的完整性负责。

 

招 标 人:浩泰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9号中国风电大厦

邮政编码:100048

联系人:钱笑媛、赵雪 

电话:010-88314886、010-88317815  

E-mail:qianxy@cnegroup.com  zhaoxue@cnegroup.com

 

招标代理机构:中金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21号久凌大厦南楼15层

联系人:金辰

邮编:100089

电话:010-68405036

传真:010-68405006

电子邮箱:zjzb5001@163.com

 

标书款及投标保证金专用帐户

户名:中金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人民币开户银行:招商银行北京海淀支行

人民币帐号:86 7080 1128 10001

 

 

                                            


 

 

附件1:

保密协议

 

甲方:浩泰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

乙方:                        

 

    鉴于:甲乙双方拟对             项目进行合作,需要交流信息,将在合作过程中互相了解到对方不对外披露的经营信息及商业秘密。

 

为了保护披露方对其保密信息拥有的合法权益,现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本项目合作所涉相关保密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如下,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 定义

1.1 “保密信息”指本项目洽商及合作过程中,披露方根据本协议以书面、口头、图像、传真、磁盘、电子邮件、演示产品或任何其他形式、载于任何载体披露给接受方的,与本项目相关的但不仅限于本协议项目的所有保密性信息。该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 双方为本项目合作事项签署的包括合作协议、本保密协议及其他任何协议、协议附件、补充协议或确认函件等所有相关文件;

(2) 不为公众所知悉、对披露方或其关联方的业务、经营、利益构成或可能构成影响的信息;

(3) 披露方及其关联方的专有技术、商业秘密、独占性资料、财务报告、客户名录、市场竞争位及其他有关的重要技术和商业信息;

(4) 接受方获知的或将由披露方提供的商务模式信息、开发信息、图表和其他技术、业务、营销或财务信息、经营管理信息、战略计划事宜等有关信息;

(5) 接受方获知的有关披露方的所有交易、谈判、纷争、索赔、诉讼以及有关策略、方案、步骤、目标、条件等信息;

(6) 披露方向接受方披露的有关本项目的项目开发意见、项目执行方案及其他建议性意见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承做本项目的服务报价、执行方案、服务承诺、投标承诺等商业竞争信息。

1.2 “披露”指披露方向接受方披露信息或接受方从披露方知悉信息的行为。保密信息以书面形式披露的,应在显著位置标明“机密”或“秘密”或与此类似的标记;以口头形式披露的,披露方在披露信息时应指明该信息的保密性质。尽管如此,对于未在披露时标明“机密”或“秘密”或类似标记的书面信息以及未向接受方指明或确认其保密性质的口头信息,若依据该信息的类型、性质或其被披露时的环境可以合理地判断出其具备保密性,也应被视为保密信息。

1.3“披露方”指提供保密信息的一方。

1.4“接受方”指接受保密信息的一方。

 

第二条 保密范围

2.1 接受方应当将保密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需知范围内。除参与本项目工作之协议一方的成员及/或为履行本项目工作职责必需接触保密信息的人员外,接受方不得向其他人员披露保密信息的任何部分。

2.2 本协议双方相互之间可以为了本项目之合作目的而通报、讨论和交流保密信息。

 

第三条 保密义务

3.1 接受方应根据本协议下的合作约定使用所获知的保密信息,且应只限于该等目的。除为了完成本协议规定之合作目的外,接受方不得将保密信息自用或用作其他用途。

3.2 接受方仅有权为本项目之目的,向其为执行本项目而有必要知晓保密信息的雇员或经披露方同意的其他人士披露相关保密信息,并且接受方保证该等人士接受至少与本协议同等严格的保密义务的约束。

3.3 接受方应采取一切合理且不低于接受方对其自身类似的保密信息所采取的措施来保护披露方向其披露的保密信息,以防止保密信息被盗窃及/或泄露、未经授权的使用、因任何第三人的疏忽导致保密信息的泄露。

3.4 接受方一旦知悉保密信息被未经授权地使用或披露,应立即通知披露方并应协助披露方采取相关救济措施。

3.5 除本协议所规定情形外,未经披露方事先书面授权,接受方不得将保密信息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地复制或复印而用于执行本项目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保密信息的任何复制或复印件应当注明该保密信息属于披露方,并且标注“机密”、“秘密”字样或其他类似标记。

3.6 接受方对下列信息可免于承担保密义务:

(1) 在披露方披露时,该保密信息已经合法公开;

(2) 非因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行为,保密信息已经或正在被公开(但因第三方违反相关保密义务导致公开的除外);

(3) 接受方从第三方获取的保密信息,而当时第三方不受保密义务的约束;

(4) 有书面证据证明在披露方披露保密信息之前接受方已合法拥有此项保密信息;

(5) 如果法律法规强制规定或有关政府行政机关、监管机构强制要求接受方必须披露保密信息或依据保密信息做出任何意见、判断或推荐,接受方应提前通知披露方(该等通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不被允许的除外),使披露方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及/或同意免除接受方履行本协议的部分义务。

3.7 无论因为何种原因导致本项目之合作目的未予实现,披露方均有权要求接受方返还其在本项目执行过程中所获取的所有保密信息。当披露方以书面形式要求接受方返还保密信息中的文件、资料时,接受方应当立即返还所有保密信息载体所保存的文件、资料以及所有描述和概括该保密资料的文件。该等文件、资料的返还并不免除接受方及其接触本协议所称保密信息的雇员或其他人员的保密义务。

 

第四条 保密期限

4.1 本协议下的保密义务期限为自本协议签订生效之日起至保密信息被依法公开披露或成为公开信息之日止。

4.2 不论以何种方式解除或终止甲乙双方之间就执行本项目合作事宜已经及/或将要签署的协议,本保密协议仍然有效,直至相关保密信息被依法公开披露或成为公开信息。

 

第五条 违约责任

5.1 本协议任何一方未遵守本协议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5.2 违约方应向守约方因违约行为而遭受的经济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如违约方因违约而受有利益,则应将所得利益支付给守约方。

 

第六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6.1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按其解释。

6.2因本协议中的权利和义务而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诉讼过程中,除争议的事项外,双方仍应继续行使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权利并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其他

7.1 除了为执行本项目之目的接受方可以使用披露方的保密信息之外,本协议没有赋予接收方任何涉及披露方保密信息的其他权利或许可,所有保密信息的所有权和知识产权应由披露方或其相关权利人保有。

7.2 本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可转让。

7.3 本协议构成本协议双方就本项目保密事宜达成的整体协议,并替代双方在本协议签订前就该等保密事宜达成的任何口头或书面的建议、声明、保证、协议或承诺。

 

第八条 附则

8.1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8.2 本协议未尽事宜以及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由双方在协商之后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8.3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4 本协议由协议双方于    年  月  日在北京市海淀区签署。

(本页为签章页)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                        代表人签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