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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技术参数”设置注意事项 ——邢青青 张岩 河南大明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浏览量:1048  发布时间:2023/10/12 11:22:00

政府采购“技术参数”设置注意事项

 邢青青  张岩

近年来,随着政府采购规模不断扩大,各种质疑投诉也在不断的增多,其中很大一部分来自招标文件中技术参数带有倾向性、歧视性或其他排他情况。招标文件是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的基础,是招投标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是招标过程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件之一。招标文件编写是否科学、规范、准确、严谨,直接影响整个招标过程的进度和成败。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招标文件应当包括采购项目的商务条件、采购需求、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方法、评标标准以及拟签订的合同文本等。在招标采购过程中,经常会遇到采购人对拟采购产品乃至供应商具有一定的倾向性,出于各种原因虽可以理解,但这种倾向性是被法律所禁止的。

一、严格执行招投标法规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二、加强技术参数设置管理

为进一步提高采购文件技术参数设置的科学合理性,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某地区财政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文件技术参数设置管理的通知》,从强化采购单位主体责任、规范科学合理编制招标文件、实行技术参数预公告、落实政府采购供应商回避规定、改进政府采购网上超市管理、监督部门强化服务意识等六个方面对政府采购参与各方提出要求,阐明了严格把关技术参数设置对于推进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优化的重要性。

三、技术指标须具共性

采购人应根据法律制度规定和采购项目实际情况,自行提出技术要求和技术标准。采购人提出的技术要求和技术标准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可以高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必要时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可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厂商;不可照搬某一品牌作为采购项目的技术要求,技术参数应是一个范围值,不可设为一个固定值。对于通用类货物采购,如果市场上有配置标准,只能按标准配置采购,不可自行设置超标参数。

四、技术参数设置问答

1.招标文件中的技术参数可以全部列为实质性要求吗?

答:不可以。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一般包括重要的技术参数、合同条件、招标投标规则。招标文件中的实质性要求过多,结果可能直接导致招标文件指向了具体品牌,也可能导致因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不足3家而废标。因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设置实质性要求时,应该注意“量”或“度”的平衡,合理设置实质性要求,既能够引起竞争,又能达到采购目的。

2.技术参数设置为一个固定值,可以吗?

汽车采购项目中,其他技术要求都是一个范围指数,但是油箱却给了一个60升的固定值,这是属于歧视条款吗?

答:不可以这么设置。小型车油箱容量一般为35~45升,中型车油箱容量为55~75升左右。很多品牌的汽车油箱容量都不是60升。招标文件把油箱容量设定为固定值,对油箱不是60升的潜在供应商构成歧视性和限制性。

3.货物采购中,设定的技术参数最低值接近某品牌,合法吗?

答:所设定的技术参数含有明显的指向性、倾向性,对供应商构成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4.实质性响应的技术参数能作为评分项吗?

答:通常情况下不可以。要求实质性响应的内容是不能偏离的,通常情况下不能作为评分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投标文件必须全部满足,实质性要求通常为一票否决因素,不作为评分因素。

5.核心技术参数再设置为评审因素是否违反相关规定?

某一货物项目采购文件中设置“★可溶性铅:≤90mg/kg”为核心技术参数且不满足这一核心技术参数要求的为无效标。请问,在采用综合评分时,围绕这一核心技术参数再设置为评审因素是否违反相关规定?实践中,为了择优,采购人一般有两种做法:一是各投标人所投产品可溶性铅含量最低的得3分,其次的得2分,第三的得1分,其余的不得分答:二是各投标人所投产品可溶性铅含量≤30mg/kg得3分,可溶性铅含量>30mg/kg且≤50mg/kg的得2分,可溶性铅含量>50mg/kg且≤70mg/kg的得1分,其余的不得分。请问上述两种做法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答:通常,实质性要求不允许再作为评审因素,但是,如果采购项目对该项实质性要求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且与采购项目的服务质量相关,则不属于“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的情形,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的规定。本案例中,“★可溶性铅:≤90mg/kg”被设定为实质性响应条件,评审中在此基础上对这一核心技术参数的技术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与采购项目的服务质量相关,应判定不属于“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的情形。

所列的两种评审方法,第一种为排序法,第二种为区间法,均属于合法合规。

6.评分标准设置未与招标产品技术参数相对应,可以吗?

一份标书涉及680项产品,分值分配19分,平均每一项0.028分。请问必须按每项平均分配分值吗?可否每项扣0.5分,扣完为止,可以吗?

答:如果每项偏离扣0.028分,100项偏离(100项产品偏离招标文件要求)才扣2.8分,而采购项目100项偏离实际上意味着采购结果已经严重偏离采购目标,显然这样的做法是不可以的。因此,应当约束招标人非实质性偏离。

如果每项扣0.5分,那么38项扣分19分分值就已经扣完,其余642项无分可扣。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七百一十六号)认定类似做法:评分标准的设置未与招标产品的具体技术参数相对应,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

可以这么设置:分值19分,细分为标注“▲”的(H项)为M分、未标注“▲”的(J项)为N分。H+J=680,M+N=19。

(1)标注“▲”(H项),有一项不满足扣M/H分,偏离超过K(通常情况下小于H)项投标无效或该项记为0分;

(2)未标注“▲”(J项),有一项不满足扣N/J分,偏离超过L(通常情况下小于J)项投标无效或该项记为0分。

总之,政府采购是一项严肃、认真的工作,涉及到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需要社会上方方面面的关心与监督,只有得到社会各界监督、采购人充分理解再加上政府采购具体操作人员严格依法采购才能真正实现政府采购的目的,才能达到真正意义上的“阳光采购”。作者单位:河南大明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