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 信息资讯> 正文

招标采购行业一周要闻(12月26日-1月2日)

浏览量:4994  发布时间:2023/2/27 10:36:00

 NO.1

  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鼓励国有企业采购绿色技术首台(套)装备

  12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实施方案(2023—2025年)》(以下简称《方案》)。《方案》鼓励绿色技术产品应用。推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建设,鼓励绿色技术创新装备生产企业申报保险补偿项目。鼓励国有企业采购、使用绿色技术首台(套)装备,推动绿色技术首台(套)装备应用和产业化。推动修订《政府采购法》,完善绿色采购制度。加大政府绿色产品采购力度,进一步扩大绿色产品采购范围,推动各类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按规定优先采购绿色产品。完善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体系,稳步扩大绿色产品认证范围,推动认证结果广泛采信。

  NO.2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会发布《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

  12月30日,为进一步明确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规范界定失信惩戒措施的种类及其适用对象。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会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编制了《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2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2年版)》(以下简称《清单》)。
  《目录》规范界定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共纳入公共信用信息 12 类,包括登记注册基本信息、司法裁判及执行信息、行政管理信息、职称和职业资格信息、经营(活动)异常名录(状态)信息、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有关合同履行信息、信用承诺及其履行情况信息、信用评价结果信息、遵守法律法规情况信息、诚实守信相关荣誉信息和市场主体自愿提供的信用信息。
  本清单所列失信惩戒措施包括三类,共 14 项:一是由公共管理机构依法依规实施的减损信用主体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措施,包括限制市场或行业准入、限制任职、限制消费、限制出境、限制升学复学等;二是由公共管理机构根据履职需要实施的相关管理措施,不涉及减损信用主体权益或增加其义务,包括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加评先评优、限制享受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纳入重点监管范围等;三是由公共管理机构以外的组织自主实施的措施,包括纳入市场化征信或评级报告、从严审慎授信等。

  NO.3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6方面22项举措,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

  12月2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提出了压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强化诚实守信合法投标等6方面共22项具体措施,该意见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实施意见》明确,任何单位不得设定无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招标文件审查等前置审批或审核环节。对实行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取消招标文件备案或者实行网上办理。同时,鼓励招标人对招标文件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招标人不得以提高资质等级、设置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之外的人员资格等形式限制、排斥投标。对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采用常规通用技术标准或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鼓励招标人不将类似工程业绩作为投标、加分、中标条件。《实施意见》要求,招标人应选派或委托责任心强、熟悉业务、公道正派的人员作为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并遵守利益冲突回避原则。《实施意见》还将持续深化全省工程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系统治理,“零容忍”打击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对影响恶劣的案件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并通报曝光。大力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推进信用信息在招标投标过程中的合理规范应用,对违法失信主体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情节严重的依法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NO.4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建立招标代理、政府采购代理中介服务超市,清理规范违规和不合理收费!

  12月28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围绕降低准入成本、减轻经营负担、降低办事成本等方面,详列二十四条具体措施,破解市场主体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堵点难点问题,为市场主体减压力、提信心。规范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提升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开标等业务全流程电子化水平,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档案建设规范,实现招投标领域跨区域、跨平台数字证书兼容互认。取消各地违规设置的供应商预选库、资格库、名录库等,禁止将在本地注册企业或建设生产线、采购本地供应商产品、进入本地扶持名录等与准入门槛、资格审查、中标结果挂钩。2023年底前,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库功能,实现电子营业执照在业务办理中的应用。政府采购和招投标不得限制保证金形式,不得指定出具保函的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依据项目具体情况,鼓励不收取或减少收取投标保证金。及时督促清退应退未退的沉淀保证金。建立完善一体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介服务超市,健全网上中介评价机制,规范中介服务网上交易行为。全面实施行政许可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清单管理,清理规范环境检测、招标代理、政府采购代理、产权交易、融资担保评估等涉及的中介服务违规收费和不合理收费。

  NO.5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废止5个行政规范性文件

  近日,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失效)和拟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23年1月30日起实施。涉及招标投标领域废止(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共5个,即《关于印发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招标代理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发改基综〔2007〕65号)、《关于做好下放部分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管工作的通知》(浙发改基综〔2013〕890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采用招标方式选择社会资本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浙发改法规〔2016〕817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关于在全省重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域应用企业信用报告的通知的通知》(浙发改财金〔2017〕691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管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浙发改基综〔2017〕8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