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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购行业一周要闻(4月11日-4月17日)

浏览量:8053  发布时间:2022/4/21 15:44:00

NO.1

  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

  日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正式发布。意见强调,进一步规范不当市场竞争和市场干预行为。招标采购方面,意见指出:持续清理招标采购领域违反统一市场建设的规定和做法。制定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制度规则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核。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中严禁违法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零部件、原产地、供应商,不得违法设定与招标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等。不得违法限定投标人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设定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以排斥、限制经营者参与投标采购活动。深入推进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加快完善电子招标投标制度规则、技术标准,推动优质评标专家等资源跨地区跨行业共享。

  NO.2

  四川通报10项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

  近日,四川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公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文件中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典型事例(第一批)的通告》。据悉,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每季度公布一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文件中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典型事例,供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监督部门对照检查,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文件监督工作的通知》(川建行规〔2020〕10号)执行,避免出现类似情形。

  NO.3

  江西进一步规范房屋市政工程招标备案程序

  近日,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备案程序的通知》。备案程序涉及四方面内容:申请及受理主体;申请方式;申请材料;办理时限。其中,申请主体为新建、改扩建项目的项目法人,或者本项目实际招标人,受理主体为监督该项目招标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招标人通过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系统电子交易平台房建与市政工程子系统提交申请。招标文件备案要提供以下材料:申请单位加盖公章的电子版招标文件;法律法规要求具备的其他前置条件。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要提供以下材料:申请单位加盖公章的电子版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NO.4

  浙江发布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定标操作指引

  近日,浙江省发改委发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试点定标操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为《指引》),正式明确评标方式、定标要素、定标方法,再次强调“中标候选人原则上不排序”。该《指引》适用于浙江省开展“评定分离”改革试点的工程建设项目。

  NO.5

  天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再优化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1部委《关于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的通知》(发改法规﹝2021﹞240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天津市对标国务院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津政办规﹝2022﹞5号)文件精神,近日,天津市政务服务办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务局制定印发了《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工作指引》《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处理操作指引》。两个文件对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务等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及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及异议处理行为进行规范,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遵循和依据。

  NO.6

  威海清理招投标不合理限制

  为了规范建筑市场,威海市统一招标投标交易规则,清理整合10个行业领域分散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交易制度,编制了《威海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主体责任清单》,明确了招标人17项主体责任,要求建立健全内部程序控制和决策约束机制,规范编制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自主决定发起招标,不得设置设立办事机构、特定资格、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奖项等不合理条件,或将不合理条件转化为信用评价指标,消除了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的8种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