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河南深蓝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对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县级食品安全快检车车载设备(三次)采购项目包12(以下简称本项目,豫财招标采购-2018-1928)”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 诉 人:河南深蓝仪器设备有限公司
地 址: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115号院办公楼118号房
被投诉人 1: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 址:郑州市农业南路与熊儿河路79号
地 址:郑州市南阳路99号院内办公楼二楼222室
相关供应商:河南省新异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地 址: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85号绿城国际1号楼23层2309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投诉人认为采购代理机构未对质疑事项提出的所有投标产品的投标文件资质情况进行回复;2、投诉人认为采购代理机构未回复本公司扣分详情和扣分依据,对得分存在异议;按照招标文件评分办法,包3和包12 同一型号产品技术和商务部分得分应该一致,但最终相差4分,评审没有按照招标文件中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审,评审有失公正;3、投诉人认为本项目包12和包14不属于同一类产品,评审专家抽取不符合规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责令采购代理机构限期改正;投诉事项2、3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驳回投诉。
2020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