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河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软件开发与虚拟仿真中心建设项目(豫财招标采购-2019-2183号第三标段)”举报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1:河南众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诚公司)
地址: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82号硅谷广场2号楼8层806号
当事人2:河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采购人)
地址:河南省南阳市工农路291号
当事人3:北京中兴恒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7号楼19层1901室
二、调查情况及处理决定
(一)采购人与代理机构逾期答复质疑,答复内容与事实不符。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函后的第10个工作日才答复质疑,在未核实的情况下答复“我单位已组织原评标委员会针对本项目第三标段所有供应商投标文件进行复审,复审结果会依法公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三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等规定。
(二)违规重新评审和评审专家未按规定独立公正评审。一是代理机构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本标段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重新评审,超出了质疑事项范围。三是评标委员会的复审对众诚公司以投标文件未提供“主要设备技术证明文件”(仅四个指标要求)为由给予0分,但对存在同样问题的另外两家公司却没有扣分。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没有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五条第(七)、(八)项规定尽责。三是《复议第1次项目评标报告》除组长外其他专家均未签字,包括《复议报告》均没有专家其他不同意见或异议说明等。四是《关于对河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软件开发与虚拟仿真中心建设项目(第三标段)结果变更的报告》,其质疑事项、事实依据证据、复核事项和法规依据或缺或不清晰。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等规定。
(三)公告信息不全和未按规定发放中标通知书问题。首次中标结果公告和中标结果变更公告信息不全,招标文件未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变更结果公告发布期间超过三个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等规定。
(四)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部分评审标准缺少相对应的评审因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与第五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一条、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与第三款等规定。
(五)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未按规定支付。《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规定,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由代理机构支付。违反了《河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豫财购〔2017〕9 号)第三条规定。
综上,因为本项目采购过程中存在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责令采购人废标。
2020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