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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0年第22号)

浏览量:1931  发布时间:2021/11/23 18:11:00
一、项目编号:豫财招标采购-2020-371
二、项目名称:商丘师范学院标准化考场升级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郑州博之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郑州市金水区国基路168号温莎城堡12号楼1单元1-2层东户
被投诉人1:商丘师范学院地址:河南省商丘市平原路被投诉人2:河南省科教仪器设备招标有限公司地址:郑州市顺河路17号院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受理处理。投诉事项为:一是投标人资格要求具有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或者以上资质同时具有年检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二是“身份验证终端”要求厂家提供“现有河南省考生身份认证平台无缝对接承诺函”指向特定产品,涉嫌向不同投标商提供有差别信息;三是“屏蔽器”要求提供“公安部安全与警用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的检测报告,提供原厂商售后服务承诺函并加盖厂商公章”;四是“SIP管理平台”“流媒体转发平台”要求提供与省、市级考务管理平台实现互联互通的生产厂商承诺书,涉嫌歧视和限制其他投标商投标;五是技术参数量化和评审因素不能做到一一对应; 六是“质量保证措施(5分)”、“施工方案及专业技术能力(7分)”评审因素没有量化到相应区间;七是要求提供涉密部门颁发的涉密人员证书不是国家职业资格。请求删除投诉事项-至四和第七项要求,修改第五、六事项。
五、处理结果及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二至七:在处理投诉期间,代理机构就前述投诉事项先后于2020年7月2 日和7月6日在指定媒体两次发布更正公告。鉴于更正后的相关事项与原投诉事项已发生实质性变更,本机关不再对原投诉事项进行处理。
关于投诉事项一:本项目资格条件要求,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有关,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附件16.3.2项规定,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一不成立,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河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
2020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