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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2020第5号)

浏览量:2101  发布时间:2021/5/23 17:37:00

一、基本情况:

投诉人:长沙市海韵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解放西路262号城市生活家西头3楼

被投诉人1:潢川幼儿师范学校

地址:河南省潢川县环城东路212号

被投诉人2:河南省河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新七大道中乐百花大厦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潢川县幼儿师范学校新校区钢琴、电子钢琴采购项目(项目编号:信财磋商采购-2020-111)”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投诉。本机关于2020年10月9日收到投诉人对该项目的投诉书。

二、投诉内容

投诉事项:评标委员认定其为不合格供应商是错误的,认为其未提供“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查询结果是错误的。

三、事实和相关依据

招标文件规定供应商应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查询“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提供查询网页截图加盖单位公章,并规定该项为资格条件。

投诉人通过“信用中国”网站首页查询了“长沙市海韵贸易有限公司”的信用信息,并提供了“信用信息详情”的网页截图并加盖了单位公章。投诉人未通过“信用中国--信用服务--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中国--信用服务--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路径查询并提供对“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查询截图。

被投诉人在资格审查中,认为投诉人提供的信用中国查询截图没有显示“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查询结果,不能直观判断投诉人信用信息符合磋商文件要求,认为其未按规定提供“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查询网页截图,认为其为不合格供应商。

四、处理决定和法律依据

本机关认为,投诉人通过“信用中国”网站首页查询了“长沙市海韵贸易有限公司”的信用信息,提供了“信用信息详情”的网页截图并加盖了单位公章,该页面显示“长沙市海韵贸易有限公司”在“信用中国”没有任何不良记录,可以证明其不是“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已经实现了通过“信用中国”查询“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目的。

被投诉人招标文件规定供应商应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查询“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提供查询网页截图加盖单位公章,但未规定具体查询路径和未提供查询页面截图的模版或具体格式要求,因此不能认为投诉人提供的“信用信息详情”的网页无效。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本案中“长沙市海韵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信用信息符合磋商文件要求,被投诉人不应以该事项认定投诉人为不合格供应商,投诉人投诉事项成立。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投诉人对废标行为提起的投诉事项成立的,财政部门应当认定废标行为无效。”的规定,本机关裁定被投诉人废标行为无效。

被投诉人应改变以往审查标准和做法,按照优化营商环境的总要求,降低限制门槛,避免以该类问题限制供应商投标。

鉴于本项目被投诉人已经向本机关报告该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投诉人可依法向被投诉人提起诉讼。

五、相关当事人权利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信阳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