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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购行业一周要闻(5月10日-5月16日)

浏览量:1433  发布时间:2021/5/20 9:54:00

 NO.1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5月12日,为规范对失信信息的信用修复工作,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对信用修复制度进行了完善和创新,主要包含7部分内容,共41条。除总则与附则外,《办法》紧密围绕信用修复的主要方式、信用修复的条件、信用修复的程序、信用修复的协同联动、信用修复的监督管理与诚信教育等方面提出具体办法事项。社会公众可登录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http://www.ndrc.gov.cn)首页“意见征求”专栏,提出意见建议。据悉,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1年5月12日至2021年6月12日。

  NO.2

  财政部发布《2021年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价指标体系》

  近日,财政部发布《2021年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价指标体系》,作为6月起开展的2021年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依据。(点开查看《财政部关于2021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评价指标体系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业绩与人员情况、管理情况、失信与处理处罚情况4个一级指标以及11个二级指标,根据企业从业人员数量、业绩等因素,按照成长型、综合型两类进行分别评价。

  据悉,监督评价工作由财政部牵头组织,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政部门共同参与。监督评价时间从2021年6月开始,采取书面审查、实地考察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本次监督评价工作主要针对代理机构2020年执业情况。各级财政部门在代理机构名单中,随机抽取代理本级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作为被检查单位,本次采用被检查单位自愿参加评价,其他单位申请参加的模式开展工作。中央本级抽取数量由财政部具体确定,各省(区、市)抽取数量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确定,但抽取比率不得低于本地区代理机构总数的25%,抽取数量原则上不得少于30家,代理机构总数不足30家的,应对所有代理机构开展监督评价工作。从每家代理机构抽取项目时,数量应不少于5个。

  NO.3

  四川省深化工程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系统治理

  5月14日,四川省深化工程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系统治理推进视频会议在成都召开,总结去年以来工程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系统治理工作成效,安排深化系统治理工作。会议要求各市(州)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化系统治理工作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统筹协同,密织工作网络,横向联动、上下贯通,合力推动系统治理工作做深做实;切实加强督导问责,层层传导压力、压实工作责任;切实加强案件查办,集中曝光一批招投标领域违法违规典型案件;切实加强宣传引导,形成社会各界共同关注、共同参与治理的良好氛围。

  NO.4

  5月31日起,黑龙江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近日,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黑龙江省住建厅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明确,按照住建部《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建法规〔2019〕6号)、《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第二批)的决定》(建法规〔2020〕2号)和黑龙江省司法厅下达的《黑龙江省直属单位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设定的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结合目前黑龙江省住建厅本级行政权力清单实施情况,编制《黑龙江省住建厅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设定省级23个事项清单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其中勘察设计企业14项,建筑业企业4项,造价咨询企业2项,房地产估价机构3项。

  NO.5

  南京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改革

  《关于深化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近日正式施行。据介绍,南京市此次招标投标制度改革贯穿发起招标到合同履约管理全部流程,涉及房建和市政工程招标人、投标人等各方主体,将充分发挥选优择优的作用,切实提高招标投标效率,助力城市高质量发展。《意见》进一步扩大了招标人自主权,今后招标人可自主选择资格审查方式、设置类似工程业绩条件等。同时,相比过去只能委派1名招标人代表,此次改革后,招标人可委派不多于评标委员会1/3的评委,大大提高了招标人在评标环节的话语权。《意见》明确,限额以下建设工程不再通过交易中心发包。限额以下建设工程是指依法不需要招标的小型建设工程。相关负责人表示,这类工程进场交易占用大量的公共交易资源,还存在对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法律不适用的问题,明确限额以下建设工程不再通过交易中心发包后,可减少各方交易成本和管理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