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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招标制度修订和清理 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浏览量:7885  发布时间:2018/9/28 11:03:00

招标投标的实质就是形成合同的过程,《招标投标法》实施17年多来,在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方面发挥了不可磨灭的重要作用。但实践中也积累了很多难以解决的突出问题,如肢解拆分工程、围标串标、低价中标高价索赔、假招标等乱象和问题。随着党的十九大的胜利召开,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终于迎来了修订《招标投标法》的改革契机。

  笔者认为,推动招标投标行业转型升级迫在眉睫,应通过《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全面修订,让违背《招标投标法》立法初衷的制度规定“解甲归田”。同时,应进一步深化招标投标领域供给侧改革,加快行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现对《招标投标法》修订和制度完善谈几点个人意见和建议。

   一、管理范畴

  《招标投标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但第三条同时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笔者认为,《招标投标法》的管理范畴仅局限为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范围太小了。此次全面修订,《招标投标法》应定位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招标采购活动,适用本法”,并将各自为政、各成体系的财政部政府采购、商务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统筹在修订后的《招标投标法》中,避免在法规体系上交错复杂,以及因为界面问题而导致的管理部门的越位、缺位和错位。

    二、招标方式

  《招标投标法》第十条规定,“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即《招标投标法》只承认有两种招标方式,笔者建议在《招标投标法》修订时应与时俱进,增加非招标的采购方式,如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磋商等。通过对《招标投标法》的修订和完善,增加非招标方式,可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和招标采购效率,同时也能满足一些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招投标中自我加压、创新发展的需要。

  三、评标规则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此条规定笔者建议进行修订,主要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招标投标中的“低价中标”会引发恶性竞争,一些投标人中标以后通过偷工减料降低成本,给施工安全、工程质量留下很大的隐患,容易发生合同纠纷等一系列的问题,最后往往会发酵成社会问题;二是评标时,对投标价格低于成本比较难以判定,可操作性不大。建议《招标投标法》修订时删除第四十一条的第(二)款。

  四、新增内容

  《招标投标法》要兼顾程序公平和履约评估。目前,有些项目的招投标流程成了一种游戏,中标后高价索赔、司法纠纷上升,管理部门缺乏对招标人、投标人在交易过程中和合同履行阶段的有效评价。因此,对招投标参与各方在各个阶段的履约情况进行评价,建立诚信档案很有必要。笔者建议《招标投标法》修订时,应要求招标人除上交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外,还要上交合同订立情况的书面报告及合同副本给行政监督部门。同时,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公布合同履行情况。

  同时,笔者建议《招标投标法》对异议投诉设定门槛。目前,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异议投诉处理机制不合理,成本太低,近年异议投诉数量增长较快,一旦发生,对项目影响较大,会浪费很多资源。因此,建议建立设立投诉保证金制度,投诉人需缴纳保证金后投诉方能受理。同时,明确法律责任,对投诉人不成立的投诉进行相应处罚。

  为了适应“互联网+”、大数据和信息化的发展要求,建议《招标投标法》修订时增加电子招标投标方面的相关条文,如“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推行电子化标准化,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相关招投标制度清理

  《招标投标法》2000年颁布实施后,各部门、各地方陆续出台了一系列配套制度规定,其中有的与《招标投标法》的立法初衷相违背,有些制度则以预防腐败为出发点,剥夺了招标人应有的权力,只追求交易过程中绝对公平,不仅不能有效遏制招投标参与各方的社会不诚信行为,相反还助长了投标人的围标串标行为,这些制度规定亟待清理或修订。如《上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沪建管〔2015〕321号)规定资格预审的适用范围为“工程等级为一级的总承包工程或者施工技术复杂的工程项目”,除此之外,项目不能采用资格预审,这实际上剥夺了招标人的权利。又如《上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中的简单比价法、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综合评估法是强制执行的。由于合理最低价确定存在不合理性,反而刺激了投标人围标、串标和弄虚作假行为,亟待清理和调整。

  总之,招标投标制度的优化与完善需要与时俱进,进一步加强顶层设计,不断总结调研,吸收借鉴国际经验,并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一方面要做好《招标投标法》的全面修订,另一方面要持续清理各地、各部门不适应时代发展、有违市场公平有序竞争和立法初衷的招标投标制度,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招标投标秩序,为招标采购领域更快更好的发展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提供有效的制度供给。

  作者:上海市第十三、十四、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沪港国际咨询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郭康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