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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握四个关键点 提高招标成功率

浏览量:7480  发布时间:2018/9/26 10:14:00

招标人在组织招标过程中,除严格遵守《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外,还应把握好几个关键点,决不可因忽视细节而导致招标失败,导致项目周期延长,浪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

 

  勘察施工现场的方法要得当

 

  《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由此可见,招标人对招投标活动负有保密义务,但在踏勘现场时,招标人如邀请了所有潜在投标人,无形中就泄露了投标人的数量;且潜在投标人之间的相互沟通,又为串标、围标提供了便利。

 

  因此,招标人认为有必要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施工现场的具体位置,由各潜在投标人自行踏勘,招标人对投标人提出的疑问逐一进行澄清或答疑,并适时将所有问题的答复发送给全部投标人。

 

  疑问异议答复时间要弄准

 

  工作中,一些招标人因对疑问和异议不甚了解,不能按要求进行答复,会造成项目“停滞”。

 

  对疑问的答复叫澄清或修改。《招标投标法》规定,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合同生效的时间节点要明晰

 

  工作中,对合同生效的时间点通常有二种看法,一种认为中标通知书发放给中标人合同就已生效;另一种认为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后合同才生效。合同生效的时间节点界定不清,中标单位一旦违约,责任划分就很难确定。如以第一种为准,中标方只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如以第二种为标准,则中标方需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法律条款的前置性规定,招投标过程是形成合同意思表达一致的体现,中标通知书的发放是对合同形成一致性意见的认可;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只是对招投标过程一致性意见的一个文件记载。因此,在不违背法规的前提下,中标通知书发放应当成为双方合同生效的节点。

 

  中标方不执行合同要重招

 

  《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第一名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依次确定第二名为中标人,并与之签订合同。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活动自发布招标公告开始至确定中标人并签订合同止,这期间的一切活动受《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约束,合同一经签订,招标投标活动就已经全部结束。如执行合同时中标方出现违约,此阶段应属于《合同法》的管理范畴,不再受《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约束。因此,招标人因第一中标人不履行合同而与第二中标人签订合同的做法应当是适用法律有误。正确做法是,招标人按照《合同法》的要求,先与第一中标人处理合同纠纷,再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重新组织招标。

 

作者:王健民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