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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推进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初探

浏览量:9243  发布时间:2018/7/27 10:08:00

【摘要】招投标领域的信用体系建设对于维护招投标的公开、公正和公平原则、提升招投标的品质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招投标中参与各方只有坚守诚信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办事,才能把招投标法和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规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然而,由于在招投标中存在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在实践中仍存在这样那样的失信现象,为此,必须进一步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招投标环境。

【关键词】招投标  信用体系  建设

一、推进招投标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

在招投标中要求参与各方均应自始至终严格遵循相关法规,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参与招投标活动,这是招投标相关法律制度的基本要求,由于具体招投标活动形式多样、种类繁多、情况复杂,相关法规制度条款还难以包罗万象,这就要求参与各方本着诚信的态度,在涉及招投标相关事务中自觉摒弃弄虚参假,自觉坚守诚守信原则,然而,在多种因素影响下,在招投标实践中还存在一些大大小小的失信现象,这些失信现象的表现是多方面的,有些虽然看起来微不足道,但其对正常招投标产生干扰和对招投标质量的影响是不可忽视的,因此必须大力加强招投标领域的信用体系建设,以确保招投标行业的健康发展。

1、招投标中存在的失信问题及其危害。

在招投标活动存在的失信问题多种多样,从招标方看,有招标内容与实际需要不完全吻合,在招标中有意增加或减少招标货物与服务的数量,甚至商品或服务已内定,只是需要完善招标文件与程序,还有的招标人在招标中暗示部分货物由招标方自主采购,但还要用招标的形式重走过场,把自主采购的物品转嫁到中标商供货目录中,搞移花接木式的半真半假招标。从投标方看,有冒用其它企业的资质、使用过期证件、借用非本单位的技术人员资质证书、故意缺失部分信息等。例如有的陪标者为了突出预定中标人的优势,对所提供的投标文件粗制滥造,表现出明显的应付性;还有的投标人故意在投标文件中留下不易发觉的错误点,或故意在投标文件中隐去一些内容,或故意缺失一些资料,或故意留下一些很难察觉的错误,若评标结果与其预想相符,则保持沉默,如果评标结果不合其意,则可提出异议,干扰招标活动的正常进行。从招标代理角度来看,招标代理部门相关人员可能会考虑到为了有利于维护业务关系、为了更多地承接招标代理业务,会尽最大可能满足招标委托方的要求,甚至违背原则,迁就招标方的一些不合法、不合理要求。从评委的角度看,可能会受到招标代理方态度影响,在评分中出现一定的倾向性。

这些不同程度的失信现象对招投标是十分有害的,甚至导致假招标的出现,其实质是对招投标的暗中抵制行为,甚至会架空法制框架下的招投标,使招投标成为一种表面形式,在不同程度上扭曲了公开、公平和公正的招投标。

2、招投标中失信现象的根源。在招投标中出现形形色色的违规性诚信问题有复杂的根源,但根本上都与相关人员的自身利益有关联,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招投标与参与各方的利益密切相关,特别是在商品与服务供大于求的背景下,投标人总是千方百计地想顺利中标,甚至干扰具有公平竞争性的招投标,难免有人为了不正当利益,挖空心思钻法规制度的空子,把诚信抛到脑后,常常以非常隐蔽的手段,实施各色各样的小动作、弄虚作假,以达到其预期的目的,这些都属于违规性信用缺失的行为,其中多数属于具有相当隐蔽性的违法违规行为,有些行为处于违法违规的边缘,查处的难度大。

招投标活动中出现这些现象的思想根源是经济利益观的错位,在市场经济和改革开放的环境下,多种思潮相互碰撞,出现了以经济利益为中心的价值观,把经济利益看得高于一切,不择手段地追求经济利益,利益得失的关键点也是考验诚信的关键时刻,招投标活动与参与各方切身利益紧密相关,易于产生失信现象,投标人中标欲望与个别招标人中存在的得利欲望并存,易于形成某种隐性利益关系,投标人的失信现象常常发生在与招标人相互串通的情况下,因此在一些情况下招标人对失信现象见怪不怪,可见招投标中的失信现象往往与腐败现象相伴而生。在法制化的招投标环境下,伴随交易而发生的商业利益具有强大的诱惑力,拉关系和利益输送思维仍具有潜在的影响力,这种潜意识依然在现实中发挥着某种看不见的影响,有些人企图以招投标正规的外衣为掩饰,暗中左右招投标的走向与结果,由此产生了形形色色的弄虚作假行为,出现了许多违规性诚信缺失现象。特别是一些企业在市场经济的波动中,难免在承受经济衰退的阵痛,在企业经营困难的情况下,有的人不是从技术管理创新寻找出路,而是耍小聪明、投机取巧、在招投标活动中搞小动作或者充当陪标人。此外,一些招标代理部门和评委的素质较低、原则性差也是助长招投标失信现象的重要根源,有些招标代理人为了多承揽业务,把诚信原则作了交易,过度地迁就招标方的不正当要求,在招标活动中带着倾向性办事,而有些评委独立性与原则性不强,存在被左右的情况;招标方在招标进程中具有重要的影响力,招标方有时已经内定了中标人,还要通过招标的形式合法化和正规化,有的招标方已经常完成了工程或采购行为,还要后补一个招标的文件,有的招标方部分设备已订货,还在在招标活动中补上一笔。招投标的复杂性与利益敏感性使招投标行业成为失信现象的多发地带。

3、加强招投标领域信用建设的重要意义。加强招投标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不仅对确保招投标的质量和维护招投标法律法规的严肃性意义重大,而且与全社会的信用体系建设密切相关,是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社会风气的重要举措。近年来,随着招投标法规制度的不断完善,招投标活动不断趋于规范,然而逐利至上的价值观也渗透到了招投标领域,一些人往往以投机取巧为能为荣,诚信理念淡薄,特别是规范的招投标与送礼回扣格格不入,形成尖锐对立冲突,在利益心驱动下,衍生出招投标领域的种种失信现象,严重阻碍了招投标事业的发展,必须以法治维护招投标事业的健康发展,推进招投标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是招投标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作为招投标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相关的法律法规与招投标行业诚信体系与共同组成了系统性约束与激励相结合的制度约束框架,法治体系与信用体系相辅相成,能够形成多方位多层次的约束力,信用体系对一些处于法治边缘的负面行为具有多方位的约束性。在招投标中存在的游离于法治边缘的失信行为,从局部看虽然其危害相对较小,但其对正常招投标活动的干扰不仅会直接影响招投标的结果,而且助长了社不良风气,引起一系列的连锁反应,从宏观来看其危害是不可忽视的。可见,完善招投标领域的信用体系建设是招投标领域法治建设的重要环节,是维护招投标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二、如何构建招投标领域诚信体系。

构建招投标领域的信用体系首先要健全基于相关法律法规的信用管理规章制度,包括信用管理体系和信用评价体系,进一步明确信用的信用考核的主体、信用考核对象和信用考核办法,完善招投标中失信行为的信息采集、信用度认定、信用记录档案、信用奖惩制度,特别要注重信息管理体系的建设、构建科学的信用评价体系和电子信息化信用管理体系。

1、推进信用管理体系建设。依法构建科学的招投标信用体系,提高信用管理的科学性与规范性,特别是要对失信行为实行分类处理,提高失信的代价,如果触及法律相关规定的要依法处置,同时也要对其它失信现象形成多方位的约束。

明确信用管理和评价的主体是招投标领域信用建设的基本要求,只有首先明确主体,明确哪些部门和哪些岗位具体负责有关信用信息的收集,信用基础资料的存档,失信线索收集,明确信用评价的主体与流程,明确信用管理各个工作环节上的责任者,解决好谁负责的问题,对于招投标参与各方的信用情况做到有专人负责考察,才能把信用建设落到实处。

2、进一步完善招投标信用评价机制。对信用的科学评价是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环节,是信用建设的基本内容,通过科学评价机制可以提高招投标参与各方的信用度。健全信用评价体系,确保信用评价的客观性、全面性、准确性与科学性,才能有效推进信用建设。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出发,设计合理的信用评价体系,特别是要规范对失信行为的认定与失信程度的分类评估,针对不同的层次、不同对象和不同的类型分别构建宏观评价与微观评价机制。宏观评价是对考核对象总体信用情况的定性判断,微观评价是对具体事件中参与各方信用度的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分类量化评判标准,例如在招投标活动中,招投标文件常常反映出一些信用问题,对这些问题可以分类评判,例如A类失信包括比较严重的冒用资质,使用过期证件等,B类失信包括提供材料缺失,C类失信行为属于较轻微的疏漏。失信现象可分为主观故意和工作大意疏忽,针对不同的类型,根据失信行为的影响大小与出现的频率确定其信用得分的多少,在一定的时间段内,根据企业的信用得分,确定企业的信用等级,如无负面行为扣分项,则每年度根据工作量自动加一定的基础分,加强对招标代理项目的质量考核,推出优质样板招标项目,优质样板项目要求规范性好,能够充分体现招投标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性,优质样板项目可作为参与各方的信用加分项。拓宽信用评价的信息来源渠道,使信用评价更加科学,并采取多层次复查制度,确保信用评价的确切性和可靠性。在科学评价的基础上,确定一定时期内具体对象的招投标信用等级,通过健全信用评价进一步完善信用管理体系。

3、充分利用电子信息技术提升招投标信用评价和信用管理的水平。随着信息化水平的提高和电子招投标的深入开展,招投标文件将逐步实行全数字化,利用电子技术对数字化招投标文件的处理将更加快捷高效,对数字化招投标文件通过自动化程序进行分类存档、关键信息检索、同质信息对比等初筛处理,能够最大程度地发现招投标中的失信线索,同时可以最大限度地节约信用管理成本和人力投入成本,例如,利用电子数字信息检索功能,可对一定时期、同一单位、同一类型的招标或投标文件分别进行横向和纵向检索对比,这是检查失信线索的重要途径,数字检索结合知情人举报和人工随机复查,从多方位构建起防止失信行为的防火墙,从而开创信息化条件下招投标信用建设的新局面。

为了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电子化信用管理系统与电子招投标系统应尽可能在软硬件和信息资源上充分共享,使既有软硬件设备实现多功能化,以最低投入成本构建全方位的多功能电子化招投标管理和其它应用系统。例如电子招投标文件管理系统既能服务于电子招投标的需要也能满足电子化信用管理系统的需要。构建多功能电子招投标文件信息档案库,把分散的数字化招投标文件集中上传于电子招投标标文件档案库,便于招标信息资料的存档管理与复查。招投标文件的数字化,方便使用批量处理的方式获取大量有关信用情况的信息,可以快速高效地发现一些漏洞,如在同一时期内某投标企业基本信息出现明显出入或其基本资料的完整度出现较大误差等可疑情况,投标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可以从一个侧面反映被考察对象的信用情况,如果某家企业在同一时期参与相似产品或服务的不同投标项目,但其所提供的基本资料在详略上存在明显出入,意味着存在可疑情况的几率在增大。招投标信息档案库还可以先期录入企业的基础信息,能够成为检索对比的标准参照信息,这对发现信息漏洞、特别是关键资料的差异有重要意义。数字信息处理技术不仅工作效率高,而且还易于发现一些较隐蔽的微小问题线索,微小问题的线索如出现频率较高也应引起高度注意,现实中出现最多的是这些不易被发现的微小信用缺失现象,对这些现象的查处难度较大,但是这些较小的失信现象导致的不良影响是不可忽视的,如在投标中常见的陪标者就故意隐匿一些材料不报,在其提供的投标文件中粗制滥造,缺东少西,其目的不是来竞标,而是来充数,通过电子信息化管理和检索招投标文件,可以较容易地把存在这类问题的招投标文件识别出来。

基于电子信息技术的信用管理系统不仅是推进招投标信用体系建设的需要,也是推进招投标文件标准化建设的重要举措。此外,还要进一步强化招投标的监督机制,建立通畅的反馈意见和投诉渠道,强化监督部门的职责,全方位加强信用体系建设。

招投标信用体系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建设法治社会和诚信社会有着重要的意义,招投标信用体系应纳入经济社会信用评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社会总体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与检察院的行贿犯罪记录、银行的信贷记录、售后服务信息反馈、对职工薪资和保险承诺、社会公益事项记录等共同构筑法治社会和诚信社会的基石。(此文获我会2017年度优秀论文征选活动二等奖)

长治行政学院  任理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