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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投标不足三个“明显具有竞争”可继续评标的商榷

浏览量:9088  发布时间:2018/7/26 9:48:00

【摘要】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仅剩两个或一个,判定明显缺乏竞争或明显具有竞争都难度极大,终止或继续评标需要承担巨大的责任和压力,规章规定有效投标不足三个明显具有竞争,可继续评标,实际上是对上位法律和法规进行了改变,属违法的应该修正,同时认为专家培训给出的典型案例似乎无普遍性,应该属特例或孤例,提出建议供商榷。

【关键词】有效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社会性;评标委员会  

1.问题的提出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修改)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此规定的反向意思(专家培训的解释)是: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仅剩两个或一个,如果仍然明显具有竞争,评标委员会可以继续评标。2000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对投标少于三个的将不能开标,招标单位需要重新招标,评标也必须三个以上,有效投标少于三个将终止评标。随着《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出台和几次修改,有效投标不足三各仅剩二个甚至一个,逐步出现评标委员会继续评标的情况。

这里的“明显”、“缺乏”、“竞争”关键词非常关键,经过几次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的评标实践,感觉评标委员会对这几个关键词非常难以判定,既无法判定明显具有竞争,也无法判定明显缺乏竞争,经常出现专家与专家、专家与招标代理公司、专家与投标单位、招标单位与投标单位等的相互讨论和争论,经过多次评标实践和认真分析,值得提出分析供商榷。

2.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继续或终止评标的具体分析

根据目前规定,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继续评标或终止评标,无论从理论分析还是实践过程中均会出现2种情况5个现象。

2.1仅剩两个有效投标的情况。如果出现两个有效投标,评标委员会需要认真对两个投标文件进行详细的评审,不但需要判定是否具有竞争,而且需要判定是否明显。

2.1.1两个均明显具有竞争的现象。评标委员会经详细评审,判定两个有效投标均明显具有竞争,评标委员会可以继续评标。此种现象目前出现较多。

2.1.2一个明显具有竞争的现象。经评标委员会详细评审,如果判定两个有效投标中有一个明显具有竞争,而另一个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也可以继续评标。此种现象目前较少。

2.1.3两个均明显缺乏竞争的现象。评标委员会通过详细评审,如判定两个均明显缺乏竞争,根据规定判定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可以终止评标,否决全部投标。此种现象目前几乎没有。

2.2仅剩一个有效投标的情况。如果出现仅剩一个有效投标,评标委员会更需要认真对这个投标文件进行详细的评审,更需要判定是否具有竞争,仍然需要判定是否明显。

2.2.1明显具有竞争的现象。评标委员会必须详细评审,如果判定具有竞争,并且还要明显,评标委员会可以继续评标,因仅此一个投标可以直接确定。此种现象目前不多,但已经出现过。

2.2.2明显缺乏竞争的现象。通过评标委员会详细评审,如果判定其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可以终止评标,否决全部投标。此种现象目前没有出现过。

3.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投标开标的数量有明确规定,《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对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的评标也进行了规定,本文认为是设置了高门槛。

3.1有关法律。2000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章第二十八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3.2有关法规。2012年2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十九条规定: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第四章第四十四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3.3有关规章。2013年5月1日实施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修改)第三章第二十七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根据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4.对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继续评标的解释

专家培训时,对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的情况给予明确的解释,并且给予典型案例分析。

4.1专家培训的解释。专家培训时的解释:竞争是指社会竞争力,而不是指两个或一个有效投标的相互之间的竞争力,并且需要竞争力明显。专家培训的解释虽然只是寥寥的几个字,但是判定难度将是极大的,不但考验评标专家的专业知识的深度,而且考验评标专家知识面的广度,还要非常熟悉和掌握国内外同类别项目现状和发展的实际情况,并且需要考验评标专家对各种各样真伪的辨别能力,可谓难乎其难。

4.2专家培训的典型案例分析。专家培训时典型案例进行分析:某招标单位对专用成套设备项目进行招标,当否决不合格投标后仅剩一个有效投标时,此有效投标是投标单位通过招投标及订货为某公司供货的专用成套设备,按照设计院的设计已经接近生产完成,但因某公司倒闭而停止购买,并且设计的专用成套设备与此次投标的又完全一样,此有效投标的投标单位为了减少损失,采取积极参与降价保本的措施,又在本次的项目再次进行投标,按照竞争需要具有社会性,并且比较明显,虽然仅剩一个有效投标,但是通过与社会比较具有社会竞争力,所以评标委员会同意仅剩一个的有效投标中标,既减少投标单位的损失,招标单位又捡了一个大便宜,如果不进行社会竞争的考虑,此次招标很可能出现仅剩一个被否决而需要重新招标。

5.判定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继续或终止评标的关键词

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仅剩两个或一个的有效投标,与社会上同类相比需要在技术、质量、工艺、价格、管理、交货期等各个方面进行判定具有明显的竞争和显著的优势(因既无法上网查也不可能带资料比较,各个专家只能是脑子里的影响和知识,难度极大),评标委员会才可以继续评标。

5.1明显

5.1.1词义:清楚的显露出来,容易让人看出或感觉到。既分明;清楚明白;清晰明了;明显的优势。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文件判定有效投标与社会上的竞争必须是明显的。

5.1.2近义词——显然;昭着;清楚;显著等。反义词——隐约;模糊;朦胧;隐晦等。

5.2缺乏

5.2.1词义:指(所需要的、想要的或一般应有的事物)没有或不够。这里的缺乏必须是具有社会性的竞争进行比较,并且必须是明显的。

5.2.2近义词——缺少;不足;短缺等。反义词——富有;富余;齐备;完备;具有等。

5.3竞争

5.3.1词义:是个体或群体间力图胜过或压倒对方的心理需要和行动活动。在这里强调的竞争必须是社会性的,而不是有效投标内的一个或二个之间的竞争。

5.3.2近义词——角逐;斗争;逐鹿;竞赛;比赛等。反义词——合作;垄断等。

6.评标委员会判定是否明显缺乏竞争的要求

评标委员会对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继续评标,根据投标文件必须对是否存在竞争,是否比较明显,竞争是否具有社会性等进行判定,寥寥几个字一句话看似简单实际难度极大,风险极大,责任极大,评标委员会的各个专家必须具有极高的能力和水平,否则很可能根本无法明确的判定。

6.1评标委员会必须非常熟悉掌握当前实际。判定有效投标是否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需要根据投标文件从技术、质量、工艺、价格、标准、管理、交货期等各个方面进行判定,评标委员会对所招标的项目必须非常了解,并且必须是当前的实际情况的熟悉,否则将无法判定,很可能出现稀里糊涂判定,马马虎虎通过。例如成套及大型机电设备的招标,由于其专业性很强、种类比较复杂、构成系统的部件繁多、技术要求高、配套厂商众多、自动化控制复杂,各项技术要求多、制造和交货周期长、有些机电设备可能还需要采用非标准设计、合同执行难度大等各种因素,评标委员会必须在短短的几个小时内将价格、质量、技术等方面给出明确的判定,太困难了,尤其是价格,是判定具有明显的竞争的主要因素,如果不是近期大量对配套的各种设备以及安装、调试、试运行等的大量接触和充分了解,并且还要对其熟悉的非常多,非常宽,非常深,否则根本无法估计出比较合适的大概价格,所以就无法判定是否具有竞争,是否具有明显,是否具有社会性。

6.2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必须专业齐全能力强。评标委员会各个专家的随机抽取,应该是根据招标的项目不同而抽取的专家的专业各有不同,一般为5人,也有7人。按照成套机电设备招标为例,大体是经济类1名,设备类1名,技术(机械、电器、自动化等)类1—3名,管理(财务、预算等)类1名,招标单位也可出1人(近期规定不得任组长)。例如某成套机电设备的招标,抽取的评标专家是经济专业、院校老师、设备专业、机电专业各1名,招标单位出1名,共5名组成评标委员会,评标时出现仅剩一个有效投标,院校老师对市场不是很了解,经济专业的对成套机电设备的价格、质量、技术等不太熟悉,机电专业对技术熟悉但对价格不很了解,设备专业又对所招设备的价格也不太熟悉(各种设备多配套多),招标单位的1名工程师又不太清楚全国众多生产厂家的情况,议论了好长时间也无法判定是否具有明显的竞争,也不敢轻易否决,最后只好继续评标,实际上默许了具有明显的竞争。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理论上讲应该抽取各个专业比较齐全,理想的是至少应该有1—2人必须具有极高的能力和水平,尤其在价格、技术、质量等方面需要有极高的了解程度,但是各个城市往往根据当地的条件受限,不可能抽取的专家十分齐全合适,所以让评标委员会能够给出明确的判定也是非常困难的。

6.3评标委员会承担着巨大的责任和压力。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仅剩二个甚至一个有效投标,当评标委员会无法判定是否明显缺乏竞争,也无法否决全部投标,如果否决全部投标就是判定了明显缺乏竞争,投标单位假如提出上诉,评标委员会很可能吃不了要兜着走,如果继续评标那就判定了明显具有竞争,招标单位是否吃亏讨便宜另当别论,关键是评标委员会需要承担着巨大的责任和压力。例如曾经参与的几次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的评标实践,有效投标仅剩二个和一个各有几次,几乎没有一次否决,基本是全部继续评标并推荐中标单位,特别是仅剩一个有效投标时,评标委员会既无法判定明显缺乏竞争,也不希望继续评标,当时是矛盾之极。继续评标完成后几位专家议论感觉对明显缺乏竞争的判定难度极大,对专家的要求极高,不但考验评标专家的专业知识的深度,而且考验评标专家知识面的广度,还要非常熟悉和掌握国内外同类别项目现状和发展的实际情况,并且需要考验评标专家对各种各样真伪的辨别能力,真是难乎其难,尤其是成套机电设备的判定就更难。

7.对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的建议

有效投标不足三个明显具有竞争可以继续评标的规定,这个规章的规定实际上对上位法律和规章的规定“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和“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进行了改变,属于违法需要修正,经分析专家培训的典型案例可作为特例或孤例对待,应该不存在普遍性进行推行,供商榷。

7.1规章违反上位法律法规需要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00年实施)是上位法律,一直执行的是投标时少于三个时一般不得开标和评标,需要重新招标,投标后经评审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的一般终止评标需要重新招标;《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修改)是规章,试图对上位法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进行解释和扩展,但是通过分析认为此规章违反了上位法,既违法又违规需要修正。

7.2专家培训的典型案例为特例无普遍性。如果排除7.1说法,前述的专家培训的典型案例分析应该是相当理想的案例,也是比较有说服力的案例,同样的情况可以按此进行,经分析赞同在仅剩一个有效投标的情况下,判定明显具有竞争可以继续评标,既避免浪费大量时间,又节约公共资源。但是通过分析认为这样的情况太少了,通过几次的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继续评标的实践,既无法判定存在竞争,也无法判定明显,实际上是稀里糊涂地通过。所以认为专家培训给出的典型案例似乎是特例或孤例,不存在普遍性,如果按此推行,会造成法律法规的误解,比较危险。

7.3评标委员会确实无法判定时可否决。有效投标三个或三个以上,无论理论上还是实际上均是有效投标之间的竞争,评标委员会在此三个以上中进行评审选出高分即可。假如考虑社会性因素进行明显缺乏竞争的比较(或因全国具有明显竞争的企业未来投标),很可能此三个有效投标均不具备明显竞争而出局。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仅剩二个或一个时,规章规定实际上是在发生特殊情况下设置了高门槛。如果排除7.1说法,评标委员会继续评标时如果确实无法判定是否具有明显的竞争,建议评标委员会完全可以否决全部投标,只是评标委员会需要承担巨大的压力,但是比继续评标承担的责任要小很多。

7.4赋予评标委员会较大的裁量权。评标委员会如果能够对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的有效投标判定明显具有竞争,当然可以继续评标。如果评标委员会既无法判定明显具有竞争,又无法判定明显缺乏竞争,实际上的结果偏向于明显缺乏竞争,建议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尤其是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仅剩一个有效投标的情况。理论上评标委员会应该有这个权力,也必须给予评标委员会这个权力,评标委员会否决全部投标既坚持了招投标法规定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的规定,又给予评标委员会较大的可操作性并减少违规的可能,还积极避免了围标串标的可能性。

7.5加强警惕防止围标串标的发生。如果出现仅剩二个尤其一个有效投标,无论招标单位和代理招标单位,尤其是评标委员会的专家们,都要十分注意和加强警惕,防止围标串标的发生。假设有三家投标,一家做的标书非常好但报价高,另二家编制标书故意制造某几个问题漏洞,有待二家被当做不合格投标否决后,一家可以比较轻松的中标。规章这样的规定很可能造成了围标串标的漏洞,投标人容易乘其缝隙围标串标成功,当然这种围标串标情况评标委员会给予明确的判断难度也是极大的。

长治市排水管理处  杨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