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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浏览量:9717  发布时间:2017/7/28 16:04:00

为适应电子化招标投标发展趋势,规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和中标候选人公示等信息发布行为,保证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我们对原《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令第4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7年8月26日前,登陆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http://www.ndrc.gov.cn)首页“意见征求”专栏,进入“《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栏目,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建议。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                    2017年7月27日

附件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和中标候选人公示

等信息发布行为,保证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平等、便捷、准

确地获取招标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

公示等信息(以下简称“公告和公示信息”)的发布活动,适用

本办法。

第三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公告和公示信息,除依法需要

保密或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外,应当按照及时、公开、透明、便

于获取的原则,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确定

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公告和公示信息的媒介,并依法进行监

督管理。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招

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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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

(三)招标代理机构名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投标条件和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五)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

(六)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

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

(七)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第六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

之日起 3 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日。公示应当

载明以下内容:

(一)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工期(交货期)、

质量标准,采用综合评估法的,还应当载明综合评估分(价)和

各分项评估分(价);

(二)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主要项目负责人姓名

及其相关个人业绩、证书名称和编号;

(三)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业绩;

(四)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五)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在国家

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项目所在地省级电子招标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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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平台核验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对本地区依法

必须招标项目的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媒介另有规定的,前述信息

在本地区指定发布媒介核验发布后,指定发布媒介应当同步交互

至本地区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国家电子招标投

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

国家和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以及上款规定的其

他指定发布媒介,以下统称“发布媒介”。

第八条 所有发布媒介应当与国家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

平台对接,按规定及时交互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并与相应的公

共资源交易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发布媒介的名称、网址、办公场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应

当交互至国家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并及时维

护更新。

第九条 拟发布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文本应当由招标人

或其招标代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的项目负责人签名并

加盖公章。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

子签名法》的规定进行电子签名。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的,

应当向发布媒介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项目批准或备案

文件的复印件等证明文件。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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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关于时限的规定。

第十条 核验发布媒介应当在收到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文

本之日起 1 个工作日内发布。交互发布媒介应当在收到其他发布

媒介交互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起 1 小时内发布。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其提供的招标公告和公示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核验发布媒介应当对所发

布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负责。

发布媒介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发布招标公告和

公示信息的数据电文不被篡改、不遗漏和至少 10 年内可追溯。

第十一条 发布媒介应当通过专门栏目发布招标公告和公

示信息,并提供信息归类和检索服务,对新发布的招标公告和公

示信息作醒目标识,方便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查阅。

发布媒介应当设置专门栏目,方便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就其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并及时反馈。

第十二条 发布媒介应当免费提供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公

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服务,并允许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免费、及时

查阅前述公告和公示的完整信息。

第十三条 发布媒介应当实时统计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

布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国家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应当

实时统计全国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并定期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四条 除在发布媒介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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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和公示信息外,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也可以同步在其他媒

介发布,并确保内容一致。

其他媒介可以依法转载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公告和公示信

息,但不得篡改,同时必须注明信息来源。

第十五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公告和公示信息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可以要求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

机构予以改正、补充或调整:

(一)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载明的事项不符合本办法第

五条规定,中标候选人公示载明的事项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

定;

(二)在两家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公告和公示信

息内容不一致;

(三)公告和公示信息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认真核查,及时处理,并将处

理结果告知提出意见的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在招

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有关

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举报;认为发布媒介在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

发布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相应的省级以上发展改

革部门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门投诉、举报。

第十七条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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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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