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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创新做好招投标工作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的通知》
2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创新做好招投标工作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的通知》。《通知》提出,要切实保障疫情防控相关采购项目顺利进行,对于疫情防控急需的应急医疗设施、隔离设施等建设项目,符合《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由业主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或者在招标时酌情缩短有关时限要求。
《通知》要求,切实避免对招投标等交易活动“一刀切”。疫情防控期间,各级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积极与当地疾控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在做好防控工作的前提下,全力支持和保障招投标等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特别对于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以及企业生产经营急需的项目,要建立“绿色通道”服务机制,创新方式方法,确保依法规范、及时有序进行。
针对节后复工企业可能出现在岗人员不足、工作协同不便、人员流动受限的实际,《通知》提出,引导招标人依法、合理设定招标文件发售、投标文件提交等时限,以便投标人做好投标准备;需购买纸质招标文件的,提供邮寄方式,不要求投标人到指定地点购买;需提交纸质投标文件的,允许邮寄提交。《通知》提出,加快推进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全面推行在线投标、开标,积极推广电子评标和远程异地评标。在全面推行投标保证金线上缴退的同时,大力推广使用保函特别是电子保函替代现金保证金,实现在线提交、在线查核。(来源:国家发改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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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疫情防控重点医疗物资政府兜底采购收储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近日发布通知,明确发挥政府储备作用支持应对疫情紧缺物资增产增供,对企业多生产的重点医疗防护物资,全部由政府兜底采购收储。第一批政府兜底采购收储的产品目录包括:医用防护服,N95医用级防护口罩,医用外科口罩,医用一次性使用口罩,生产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等重要原材料,医用护目镜、防护面屏、负压防护头罩,医用隔离衣,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试剂盒,全自动红外体温检测仪,经卫生健康、药监部门依程序确认治疗有效的药品和疫苗。
通知强调,各地区要组织企业尽快增加紧缺的重点医疗防护物资生产,加强质量管理,严格执行产品标准,及时交付使用。收储物资由国家统一管理、统一调拨。根据疫情防控形势逐步完善产品目录,对目录实施动态管理,进一步加强公共卫生应急物资保障能力建设。
通知明确,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后,鼓励相关企业对扩大的产能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和市场需求进行转产,推动产品生产由产品目录类型向市场需求量大的其他类型、标准或型号转变,在满足重点医疗物资需要的同时向满足工业或消费需要转变。对转型生产企业保留适当产能,鼓励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研究出台在一定期限内予以相应支持的政策措施。通知强调,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的物资收储实施名单制管理。企业需按照核定产能满负荷生产,并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安排产品调拨。国家相关部门要加强名单信息共享,研究出台支持政策。(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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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加强投资项目远程审批服务保障项目办理不断档
为在加强疫情防控的同时,围绕做好“六稳”工作,加强投资项目储备、保持投资动力,国家发改委近日印发《关于加强投资项目远程审批服务 保障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项目办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对实行备案制的投资项目,要严格执行告知性备案制度,一律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行网上备案。对实行审批制、核准制的投资项目,相关省级发展改革委要完善、畅通在线平台互联网端项目申报、进度查询功能,指导项目单位上传电子材料、实行远程审批;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尽快完善网上出件功能。对审批、核准、备案文件,要指导项目单位通过在线平台自行打印或由办理机关通过邮寄方式送达项目单位。在疫情防控期间,各地审批、核准、备案机关要通过在线平台公布投资项目办理咨询电话,开通在线咨询服务专区,加强咨询服务值守,为项目单位远程提供政策解答、流程指引、释疑解惑等优质便捷服务,指导规范项目单位办理网上审批,保障项目单位积极稳妥开展前期工作。(来源:国家发改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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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采中心:疫情防控期应急工程集采项目可事后备案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办公室日前印发了关于暂停货物服务类单独采购项目开标、评审工作的紧急通知》《关于暂停办理工程类项目招标采购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中央政府采购网及相关业务系统正常运行,所有线上服务事项均可在系统平台照常办理;涉及防疫防控等应急工程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可施行事后备案(或即时备案)。除开标评标业务以外,单独采购项目委托及受理正常进行。《通知》明确,除因疫情防控采购和特殊项目外,暂停其他单独采购项目的开标、评审及见证服务等活动,具体恢复时间另行通知。暂停期间供应商参与投标和上传文件不受影响。涉及疫情防控采购和其他特殊项目在疫情防控期间确需开标、评审的,请采购单位正式来函说明,国采中心将统筹组织实施。
疫情防控期间参与相关特殊项目开评标的供应商、评审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等应严格按照北京市疫情防控相关规定,自觉做好个人防护。对有发热、咳嗽等症状或其他不符合防控管理要求的人员,谢绝进入国采中心。北京市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业务平台办理的工程类项目,可通过“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程建设分平台”(http://www.bcactc.com)在线预约办理,相关事宜按照北京市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通知执行。《通知》最后提到,2月份批量集中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工作与3月份批量集中采购项目合并执行,具体磋商时间待确定后通知各供应商。(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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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评审专家原则上不跨行政区域抽取使用
近日,福建省财政厅发布《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对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有关工作做出六项指示。
一是省内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采购人及各有关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密切关注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及动态,服务大局,主动作为,相应做好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对及保障工作。二是除疫情防控相关政府采购项目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各地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和延迟企业复工等有关管理要求,合理确定或相应调整政府采购项目开标、评标(审)等活动日期。三是因工作需要确需在疫情防控期间组织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当事先向主管预算单位内部有关管理处室报备。四是疫情防控期间开展的政府采购项目,所需评审专家原则上不跨行政区域抽取使用。五是鼓励政府采购当事人充分利用政府采购电子化业务平台、传真、邮件等渠道或工具非现场办理政府采购业务。六是对于确因疫情防控需要,并非当事人主观故意造成的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逾期等行为,当事人能够合理解释说明的,应当免予追究责任。(来源:福建省财政厅)
来源: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