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上海灵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7917451-9
地 址:上海市青浦区西岑街349号1栋2层G区204室
法定代表或负责人:王曾刚
联系电话:13564622967
我局对你公司在参加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全民技能振兴工程建设项目(郑财公开[2015]S064-CZ2)中存在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在2016年4月21日参与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全民技能振兴工程建设项目(郑财公开[2015]S064-CZ2)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投标材料,骗取中标,中标金额73.616万元。具体表现为,提供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为虚假认证证书,以及提供的《河南省理工中等专业学校物流教学设备采购项目》合同和《郑州市商业贸易高级技工学校仓储物流项目》合同为虚假合同。
经向长城(天津)质量保证中心、北京航协认证中心有限公司、上海英格尔认证有限公司调查核实,均回复未向你公司发放上述认证证书;经向河南省理工中等专业学校、郑州市商业贸易高级技工学校调查核实,均回复未与你公司签署上述合同。因此,你公司提供虚假认证证书、虚假业绩合同事实成立。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以上事实由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及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为证。
2016年7月25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没有提出书面的陈述、申辩材料,也没有要求听证。
二、作出的处罚决定和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做出如下处罚决定:
1、对你公司按采购金额人民币1455590元处以千分之八的罚款,计11644.72元;
2、将你公司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两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你公司在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全民技能振兴工程建设项目(郑财公开[2015]S064-CZ2)采购活动家中中标无效。
三、权利告知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已随信件寄于你)至你开户行进行缴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罚款缴纳后,《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第四联寄于我局,我局将开具罚款相关票据,可入账使用。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财政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财政局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